社会面吸毒者的风险分类评估和管理服务要求

2023-11-13

浙公通字〔2022〕6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吸毒者管理服务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健康,本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禁毒条例》、《浙江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社会面吸毒者风险分类评估和控制办法》。

第二条 风险分类评估管理服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吸毒类型、吸毒水平、行为特点、戒毒频率、戒断期限、家庭氛围、就业状况等因素,对当地籍和需要纳入当地管理服务的外国社会面吸毒者(以下简称吸毒者)进行动态评估,根据吸毒者的动态风险量化评估标准,借助全省统一的数字智能分析平台,划分高、中、低安全风险,并根据结论识别A、B、C(其中C1为一般低风险,C2为长期低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供科学准确的管理服务。

第三条 各禁毒办公室、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核实吸毒人员的识别信息后,必须采取有效的管理服务计划。

第三条 各禁毒办公室、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核实吸毒人员的识别信息后,必须采取有效的管理服务计划。

第四条 各禁毒办公室负责组织辖区内吸毒者的风险分类评估和管理服务。

第五条 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道路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吸毒人员的风险分类评估和管理服务。

第六条  公安禁毒部门应当积极落实县级以上禁毒办公室的有关部署要求,配合城镇(街道)禁毒办公室做好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价管理服务。

第七条  公安情报指导、公安、交通管理、监督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吸毒者风险分类评估管理服务。

禁毒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其禁毒社会工作者、网格成员和吸毒者亲属共同努力,为吸毒者的风险分类评估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八条  A、县级禁毒办对C2类吸毒人员的标记或变更进行审核。

B、城镇(街道)禁毒办对C1类吸毒人员的标记进行审核。

第九条 公安禁毒单位、公安局、乡(街道)禁毒办公室发现吸毒者的吸毒状况、行为特征、处理、社会危害程度、家庭氛围、就业等信息发生变化,应立即在数字智能分析平台上升级。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者,属于高危,标记为A类:

(一)拒不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

(二)因吞噬异物、自虐或者因严重病残暂不能收押、收戒的;

(三)有精神疾病诊断或精神障碍、行为失控的表现;

(四)因吸毒造成事故或者报复他人、报复社会的案件。

其他具有现实社会伤害或可能发生事故的吸毒者动态风险量化评估分数为零,属于高风险,标记为A类。

第十一条 吸毒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风险,B类标记:

(一)正在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二)孕期、已喂养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其他情况暂不能收押、收戒的;

(三)强制隔离戒毒期内外就医;

(四)依法进行社区矫正或者出狱回社区不满三年的;

(五)强制隔离戒毒出所消除不满三年且未被责令社区康复的。

其他潜在的社会危害,如1-50分以下的阀值,必须纳入中风险控制,属于中风险,标记为B类。

其他潜在的社会危害,如1-50分以下的阀值,必须纳入中风险控制,属于中风险,标记为B类。

第十二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列出情况以外的吸毒者风险较低。

在低风险吸毒者中,动态风险量化评价得分为50-100分,标记为C1;90-100分,符合动态风险量化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为长期低风险,可标记为C2。

第十三条 吸毒者符合A类情形的,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当地城镇(街道)禁毒办公室和公安派出所提出建议,报县级禁毒办公室审核。县级禁毒办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吸毒者符合B类或C1类情形的,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当地城镇(街道)禁毒办公室和派出所审核。

如果吸毒者符合C2类情况,当地城镇(街道)禁毒办公室可以在书面承诺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警察局提出建议,并报县级禁毒办公室审查。县级禁毒办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特殊情况下,县级禁毒办可以直接标记吸毒人员。

第十四条 如果发现外国吸毒者符合变更标志的要求,县级禁毒办应立即向当地县级禁毒办报告这些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A类人员,当地城镇(街道)禁毒办公室应与公安派出所共同成立工作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管理服务计划,落实控制措施。

拒不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公安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罚,并配合当地城镇(街道)禁毒处理提供证明材料。

城镇(街道)禁毒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应当密切掌握其行为趋势,依法进行吸毒检测;有要求的,应当及时联系有关单位;再次违法犯罪的,依照规定予以查处。

如果有精神疾病确诊或精神障碍或行为失控,认真落实管理措施,密切掌握其活动趋势和规律,发现精神疾病症状或有肇事行为迹象,应督促和协助其家属落实治疗和护理措施;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纳入公安部门的监督视野,鼓励其家属和单位做好送医工作。

在其他情况下,城镇(街道)禁毒办公室应与公安派出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帮助和访问,每季度至少进行两次吸毒和抽样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B类人员,当地城镇(街道)禁毒处理应成立控制工作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管理服务计划,实施控制措施,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吸毒抽样检查。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管理和服务计划。

城镇(街道)禁毒办、公安派出所应当密切掌握因怀孕、喂养婴儿等其他情况暂时不能接受、戒烟、强制隔离、戒毒期内外就医的人员的行为趋势;有收押要求的,应当及时联系有关单位给予收押;再次违法犯罪的,依照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对于C1类人员,应成立当地城镇(街道)禁毒管控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帮助、教学、吸毒检测等管理服务计划。

第十八条 对C2类人员实行无感管理,原则上终止吸毒检测、挨家挨户走访、会面交心、会面心理咨询、现场检查、会面审查、带离调查等触摸管理服务方案。

当地城镇(街道)禁毒处理应动态掌握C2类人员的现状,避免对工作和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社会面吸毒者的风险分类评估和管理服务要求

第十九条 吸毒者在过去三个月内接受过头发吸毒检测,原则上不再进行头发吸毒检测。

吸毒者因生活不能自理等因素不便进行小便吸毒检测的,可以通过头发吸毒检测取代。

第二十条 由于必要的重要活动,吸毒者的风险分类评估和管理服务计划可以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被拘留、出国(境)后,吸毒者停止使用标志。

吸毒者死后,标志将被取消。

第二十二条 吸毒者主动申请吸毒检测的,应当免费提供城镇(街道)禁毒办公室、公安部门禁毒单位、公安派出所的相关服务,并及时登记头发收集、检查结果等信息的智能分析平台。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吸毒者积极开展志愿公益、学习教育等动态风险量化评估活动。

第二十四条 城镇(街道)禁毒办公室应在发现吸毒者之日起五个工作日的基本智能分析平台上完成人员动态信息的首次上传。禁毒办、公安禁毒单位、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的基本智能分析平台上升级吸毒人员的动态信息。

吸毒者风险分类评估管理服务台账实行数字化、纸质辅助管理。各禁毒办公室、公安禁毒单位、公安派出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登记吸毒检测、帮助教育、心脏交流、访问等智能分析平台。

第二十五条 因义务对策落实不到位导致吸毒者漏管失控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涉及双重管理的,应当按照双方在管理中的工作衔接、任务分工和责任顺序追究责任。

吸毒人员造成事故(事故)的,应当按照省禁毒办《吸毒人员事故(事故)倒查工作机制》进行倒查。

第二十六条 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理服务人员未执行保密管理规定,造成吸毒人员隐私泄露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公安厅和省禁毒办负责制定和解释吸毒人员动态风险量化评价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理服务纳入禁毒工作评估。

第二十九条 省禁毒办、省公安厅有关吸毒人员管理服务方案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吸毒人员分类控制条例》(浙江公通字)〔2017〕同时废除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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